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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典与中国 中国

申诉

如果您对接到的决定感到不满,可以提出申诉。

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有您签名。该申诉申请必须在您收到有关决定后三周内,呈交或送达大使馆。

申诉书必须列明:

  • 您针对哪项决定提出申诉
  • 您希望该决定有何种变更
  • 您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邮寄地址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
  • 您希望在申请案中加入的任何状况说明或证据/证明。

如由别人代您签署申诉,此人必须获得授权作为您的代表(授权书)。该授权书必须由您签署,而授权书原件必须连同您的申诉书一并提交。

有关决定是否复查由大使馆先行决定。如果大使馆决定不变更其决定,该申诉案将转交瑞典移民法院。

瑞典移民法院网址:https://www.domstol.se/migrationsdomstolen-vid-forvaltningsratten-i-stockholm/

电子邮件地址: forvaltningsrattenistockholm@dom.se